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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
 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商字〔1996〕341号 1996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为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
  编审决算是企业财务和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领导,一方面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按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相符的财务规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和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
  二、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对象和手段,正确核算、准确计量,对分析、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1.国有商业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资产,对确实已经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数额过大的要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前,要对企业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以及递延税项等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必要的说明。
  2.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字〔1994〕1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应分年计入损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的部分计入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可先冲减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然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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