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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对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和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并纳入企业住房基金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必须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做好国有物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部印发的《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企业集团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五、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规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期限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执行。新办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额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抵补。
  六、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分析工作,编好年度财务报告
  各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编制年度报表并认真书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应重点分析经营状况、亏损原因、存在问题、扭亏措施。还应根据会计决算和有关帐目据实填列《1996年国有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表》,并与年度会计决算分户盘数据一起上报。
  有关决算报表上报、汇审及评比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一、一九九六年国有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表(略)
     二、一九九六年国有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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