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分暂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
二、正确核算企业损益,合理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成果最终反映为企业损益。国有物资企业要正确、真实核算企业损益,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一)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联营返回利润,可用于弥补本年亏损,补亏后盈余部分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或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补足税款。所得税清算时,对于已纳完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都要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不提供纳税复印件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税字〔1996〕21号)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返还给企业70%的部分,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文件第
五条有关规定,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待建设项目完工后,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部分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利润总额。
(三)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精神。物资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应停发奖金,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工资。必须将各种构成工资总额的支出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工资性补贴、津贴。
(四)认真做好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费用、损益一律不得长期挂帐,应暂按以下规定处理,列入年度会计决算。
1.期货经纪公司。(1)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电脑、信息资料、培训、业务招待等各种费用,作为本期营业费用处理。(2)向期货交易所及独立的期货结算公司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席位占用费,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予以摊销;席位转让所得收入,扣除席位占用费帐面余额后,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开发自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法、法规的规定,并单独设帐核算,自营期货合约平仓或履行交割实现的盈亏,应计作当期营业收入处理。(4)代理交易达成后,按规定向客户计收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扣除应付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公司的手续费以及向二级代理公司的佣金分成后的余额,必须计入营业收入。
2.期货投资企业。(1)支付给期货交易所及独立的期货结算公司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支付的席位占用费,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席位转让所得收入,或者自动放弃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收到期货交易所退回尚未摊销的席位占用费,扣除帐面余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支出;支付的年会费,计入本期管理费用。(2)向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存入的保证金、权利金,作短期投资处理;收到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比照银行存款利息处理,冲减财务费用;交易达成或履行合约交割时,向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本期费用。(3)根据成交记录单和期货结算机构或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平仓盈亏清单及资金结算清单,将已实现交易盈亏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得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