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
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商字〔1996〕337号 1996年10月23日)
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正确核算和反映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现就如何认真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全面核算工作,为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打好基础。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对象和经营手段。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全面经济核算工作,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终了前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对各项存货、债权、债务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问题应按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央物资企业设在各地的直属企业、分支机构和投资控股企业,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需报批准处理的,可以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核批,财政专员办事机构批准时应抄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总公司。
(三)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工作。国有物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企业收入对帐单汇总表格式及项目要求,填列各项应交、已交、未交税费情况,并与征收或监缴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盖章后,作为编制会计决算的依据。同时,主管财政机关、监缴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审核工作,对征收机关设置的过渡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分错误和库款的级次科目差错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
(四)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字〔1994〕1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继续要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应视情况不同采取区别政策。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的部分计入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可先冲减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然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