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财政部《关于自贡等6城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1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牡丹江、佳木斯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356号),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50个试点城市及8个比照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以及所辖区内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包括已改建为公司制的国有工业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以及免征所得税的工业企业不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集团,由财政按在各试点城市的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15%拨给,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严格执行
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4号),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财务处理情况。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底价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其差额作为兼并企业的负商誉处理。
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方可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具体由兼并方企业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兼并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予以核定。
五、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