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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财工字〔1996〕370号 1996年11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全部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五)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
  (六)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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