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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出国教师回国结算时,应提供上述折算率并附有使馆的相应证明。
  第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休假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回国休假期限原则上以聘方时间为准,一般为2个月。档案工资按月发放,不满4个月的,按日计算。
  第八条 出国教师回国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8号),对应规定第四条,以各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加30%津贴确定,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870元;二级,720元;
  三级,565元;四级,430元。
  休假期间档案工资结算,待任期期满回国后,与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并结算。
  第九条 出国教师宿舍必需的生活家具(一般可配备1张床,1张写字桌,4把椅子),经所在使馆教育(文化)处(组)批准后,可由公家报销。如所租宿舍已配备上述家具,则不再购置。
  第十条 任期2年以上(含2年)不偕配偶的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1年后,教师配偶可出国探亲或教师本人回国探亲1次,国际旅费由公家报销。出国教师在每一任期内,只能享受1次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教师出国、回国途中因转机而需要的住宿、伙食和市内交通等费用一律自理;教师回国休假所需要的国内费用(包括旅费)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 家庭所在地区不是北京的出国教师,国内费用部分可报销从家庭所在地区至北京的往返旅费(不包括各种手续费),其所乘火车座位等次按国内出差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报销时,以出国前从家庭所在地区至北京的单程火车旅费加倍一次领取。出国教师在出国前和回国后因办理各种手续在京期间的住宿、伙食费及机场建设费,在出国前一次领取补助450元。其他所有发生的国内费用,如置装费、礼品费、书籍费、签证费、体检费以及回国检疫费等,均由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参加所在国学术会议的费用自理。原则上不允许在任教期间赴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确需参加者,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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