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调查经费
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政便字〔1995〕21号文下拨。该经费为营业税调查专项经费,请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五、各地区请于199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6年4月下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要,对流转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在人员、经费和计算机配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保证营业税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各地在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6年7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1.附件二和附件三之一两个文件以会议下发的参数盘的内容为准,它们可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 v1.1)主菜单“6.系统设置”功能下的‘当前任务说明’子功能调阅,并可用任一文字编辑软件调用营业税调查任务所在磁盘的‘94YYSDCTBS\PARA’子目录下的‘TBSM.TXT’和‘DMGD.TXT’进行查看和打印。”
2.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的数据审核功能审核出来的信息分为三类,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
▲表示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示一般条件下应满足的审核公式,对不满足此类审核公式的特殊情况应以文字说明;
★表示提示性的审核公式,提示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与否。
3.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联系人为焦瑞进、窦清红同志,联系电话为(010)3266820或(010)3263366-2144。
附件一:关于表彰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略)
附件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略)
附件三之一: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略)
附件三之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