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
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号 1996年2月8日)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已于1995年12月10日在昆明举行。会议对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向各地作了布置,对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了先进单位(表彰决定见附件一)。现将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4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部分的预算内国有企业、预算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及全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三之一)的要求对1994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内容包括1995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变化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请于1996年3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企业代码软盘的方式,可以采用邮寄、用MODEM通讯传输和专人报送等方式。
二、调查内容
1995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的流转税税收情况。
三、调查数据的填报
税务机关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二)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见附件三之二)的规定和布置会的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参加汇审会时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