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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69号 1995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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