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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有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单位;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检查以下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等行为;
  (二)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三)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者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财政的收入“混库”行为,以及乱退财政收入行为;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以及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行为;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等行为;
  (六)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七)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以及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和在清产核资中隐瞒帐外财产或虚报财产损失等行为;  
  (八)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九)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以及经营粮、棉、油等重要 
商品随意乱涨价的行为;
  (十)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在医疗、教育和铁路运输等方面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抓紧催收,限期缴清。
  五、大检查的政策规定。对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补缴各项税款(含滞纳金)和收入外,一般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一律从严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补缴各项税款和收入外,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1、查出擅自减免税款问题,除撤销其原有决定并依法补征税款外,还要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查出各种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如数追缴偷骗的税款外,还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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