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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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