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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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