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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兽药是保证“菜蓝子工程”健康发展,并关系到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管理办法。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密配合,组织力量对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3年轰动全国的“河南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假药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的兽药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走私进口兽药猖獗,兽药市场混乱等。这些都干扰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扭转兽药管理中的混乱局面,打击不法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打击走私兽药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有些外国企业、外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以及一些国内企事业单位,无视我国有关进口兽药的管理规定,非法进口或走私兽药产品,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这不仅扰乱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危害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从事进口兽药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登记注册或从事走私活动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进口兽药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开发、生产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农业部《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等规定。严禁打着“科研新产品”、“中试产品”等旗号,非法生产、销售疫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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