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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今年9月发来的关于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委托贵州好利国际投资咨询公司为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已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我局申请重新登记,但目前尚未获我局核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由原发照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解释。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从事外汇期货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只准在本地(同一城市)开展期货代理,在异地开展期货代理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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