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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4日 民险函(1995)208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请示》(豫民农字〔1995〕第12号)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一、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贯彻执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
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民办发〔1991〕9号)文件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
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1〕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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