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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14日 民险函(1995)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最近,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加大了行政推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 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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