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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 民办函(1995)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本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步骤、工作原则、机构建设及基金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18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1993年以来,我省先后在敦煌市和西固区等部分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现在,全省已有4地(市)16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培训业务骨干,制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作。截至目前,已有8万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金350多万元。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关于河西、城市郊区和沿黄灌区率先奔小康的战略决策,适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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