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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认真学习,谦虚谨慎,遵纪守法,保持和发扬我党和我军的优良传统,自觉保持革命晚节。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军休工作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较好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各项任务。
  2、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重研究和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休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在行业和地区起到示范作用。
  3、认真做好安置管理的宣传、争取、协调工作,克服困难,努力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学习、生活、发挥作用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认真落实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得到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好评。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注重自身建设,勤政廉政,风气正。
  (三)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牢固树立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稳定社会服务的思想。
  2、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安置管理工作献计献策,热情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安置管理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并取得突出成绩。
  4、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模范带头作用好。
  四、评选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地抓好落实。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工休人员意见,认真整理先进事迹材料,以实绩为依据,切实做到实事求是。
  事迹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严格审查后,连同审批表(一式三份),于1996年3月底前报民政部安置司(所需表格由各地翻印)。
  附件:一、《先进个人及单位名额分配表》(略)
  二、《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审批表》(略)
  三、《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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