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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
 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 国安(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1996年春季全军有  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做好这批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对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的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为军队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妥善安置好转业志愿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安置转业志愿兵的新路子。为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军队各大单位志愿兵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执行。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安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6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各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6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置部门。各地对收到档案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6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对其中个别因中央国家机关特殊需要和军队大单位确需改工留用的,由国务院军安办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军队各大单位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并下发到转业志愿兵所在单位;各部队要积极做好转业志愿兵离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办理离队手续,督促按时离队,为地方接收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各地对经上级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时间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到军队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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