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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义务兵实行三年服役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义务兵实行三年服役期的通知
 (1987年11月14日 (1987)民安函第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最近,一些省市来电请示,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应如何掌握,经研究并征得公安部同意,我们意见:
  同意总参谋部关于消防义务兵应按新《兵役法》中陆军服役期限规定的意见,即消防民警按三年服役期执行。各地在接受退伍消防义务兵时,凡服役期满三年的,可按正常退伍予以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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