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