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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6.盘旋进近后着陆。对于副驾驶,如果航空营运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中作盘旋进近,则不要求训练该动作;
  7.中断着陆,在大约15米(50英尺)高度并约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陆,完成正常中断进近程序;
  8.无襟翼着陆(如该动作适合于在该飞机上训练的话)。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9.人工恢复(如适用)。
  上述各种着陆训练中,应当有一次在夜间进行。

  附件:
 
        衰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驾驶员在完成本附件规定的动作和程序时,应当证明其具有下列各项知识和技术:
  (1)熟悉该飞机及其系统和部件;
  (2)根据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手册、检查单、或适合于该型飞机的其他经批准资料中规定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形态、航向、高度和姿态;
  (3)遵守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或其他适用程序。
  一、飞行前
  (一)理论知识复习:
  1.该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各系统、部件和运行、性能等方面的实用知识;
  2.正常、不正常和应急程序及其有关的操作与限制;
  3.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的有关规定。
  (二)飞行前检查:
  1.对飞机外部和内部进行实际的目视检查,指出每个项目的位置并简要说明检查的目的;
  2.飞行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的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检查,飞行前选用合适的导航和通信无线电设施。
  (三)滑行。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实施训练的人员发布的指令滑行,进出停机位。
  (四)动力系统检查。
  二、起飞
  (一)正常起飞。
  (二)仪表条件下起飞,模拟在到达机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高度时或在此之前进入仪表飞行。
  (三)侧风起飞。
  (四)模拟最临界的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根据机型和当时环境条件,在V1后至V2前的一点发动机失效;或如V1等于V2或V1等于VR,在刚过V1后发动机失效;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在适当的速度上发动机失效。
  (五)中断起飞。中断起飞可在飞机上正常起飞滑跑期间达到某个合理速度时进行,该速度的确定应考虑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条件、风向风速、刹车热能和可能严重影响安全或飞机的其他有关因素。
  三、仪表程序
  (一)区域离场和区域进场。在做这些动作期间,驾驶员应当:
  1.遵守实际的或模拟的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指定的方位线);
  2.正确使用可用的导航设施。
  (二)等待,包括进入、保持、脱离等待航线图。可以与区域离场或区域进场结合进行。
  (三)ILS和其他仪表进近。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1.正常ILS进近;
  2.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的人工操纵ILS进近,应当在进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模拟发动机失效,并保持到接地或完成中断进近程序;
  3.非精密进近程序,包括ADF、VOR、无下滑道的ILS进近等。
  每次仪表进近应当按所用进近设施的经批准程序和限制进行。
  (四)盘旋进近。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00米/5000米,应当按下列要求至少作一次盘旋进近:
  1.进近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的那部分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
  2.进近应当作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然后改变航向并作必要的机动(按目视参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的飞行航道,该航道与模拟仪表最后进近航道至少差90度;
  3.盘旋进近不得有过大的机动动作,不得超过该飞机正常使用限制。坡度不得超过30度。
  如果航空营运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中做盘旋进近,则对副驾驶不要求盘旋进近动作。
  (五)中断进近。每个驾驶员应当至少完成一次从ILS进近中中断进近;每个机长应当至少再完成一次其他中断进近。应当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经批准中断进近程序。由飞行检查员或教员确定,在中断进近期间任何时刻,可以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这些动作可以单独完成,也可以与本附件第三部分(仪表程序)或第五部分(着陆和进近到着陆)要求的动作结合进行。
  四、空中动作
  (一)大坡度转弯。应当在每个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坡度转弯。每个大坡度转弯应当用45度坡度,航向改变至少180度,但不大于360度。对副驾驶不作要求。
  (二)接近失速。对于本动作,当出现可察觉的抖振或开始进入失速的其他反应时,即达到了接近失速。应当至少按下列要求做三次接近失速:
  (1)一次应当是起飞形态(只用零襟翼起飞形态的飞机除外);
  (2)一次光洁形态;
  (3)一次着陆形态。
  由飞行检查员或教员确定,一次接近失速应当以上述形态之一并在15至30度坡度转弯中完成。
  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可签派或放行失速警告设备不工作的飞机,则在这些动作期间不得使用该设备。
  (三)特有飞行特性。从该机型特有的飞行特性中改出。
  (四)动力装置失效。飞行检查员或教员可在检查或训练期间任何时刻要求模拟动力装置失效。
  五、着陆和进近到着陆
  着陆和进近到着陆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但在合适时,可将一项以上的动作结合进行:
  (一)正常着陆。
  (二)从ILS进近到着陆。
  (三)侧风着陆。
  (四)按下列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1)对于三发飞机,以失去两台发动机(中和一外侧发动机)的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或
  (2)对于其他多发飞机,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并在飞机一侧模拟失去动力时机动到着陆。
  对于副驾驶,只要求模拟最临界的一台发动机失去动力。
  (五)如果航空营运人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00米/5000米,则模拟盘旋进近条件下的着陆。
  (六)中断着陆,包括正常中断进近程序,在跑道之上约15米(50英尺)高度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陆。本动作可与仪表、盘旋、或中断进近程序结合,但在低于跑道之上30米(100英尺)时,不必模拟仪表条件。
  六、正常和不正常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飞行检查员或教员为了确定其对该飞机相应系统与设备使用知识水平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系统与设备的正确使用:
  (一)防冰和除冰系统。
  (二)自动驾驶系统。
  (三)自动进近或其他进近辅助系统。
  (四)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止装置和增稳装置。
  (五)机载雷达设备。
  (六)其他可用系统、设备、装置。
  (七)液压和电气系统失效与故障。
  (八)起落架和襟翼系统失效与故障。
  (九)导航或通信设备失效。
  七、应急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飞行检查员或教员为了确定其是否具有完成应急程序的足够知识和能力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程序:
  (一)飞行中失火。
  (二)烟雾控制。
  (三)急剧释压。
  (四)应急下降。
  (五)相应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所列的其他应急程序。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自1994年11月17日以民航总局第39号令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民航飞行人员训练管理工作,提高飞行人员训练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和民航规章体系的逐步完善,原规定某些地方需要改进,特别是《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发布后,取消了驾驶员原有的天气标准,原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变化。为此,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这次修订。
  修订后,规章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2部(CCAR-62FS)。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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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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