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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二)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训练期限内,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务的每一型别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完成下列应急演练:
  1.一次性应急演练。在初次转入该机型的训练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完成下列一次性应急演练:
  (1)至少一次佩戴呼吸保护装置的实际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应当佩戴该型航空器机载呼吸保护装置(或经批准的模拟设备),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经批准的灭火器(该灭火器适合于需扑灭的实际失火或模拟失火类型),去扑灭实际或模拟的失火;
  (2)至少一次经批准的灭火实际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至少应当使用一个型号机载手提灭火器或经批准的灭火器(这些灭火器适合于需扑灭的失火类型),去扑灭实际失火。如果该机组成员在上述(1)款的呼吸保护装置演练中扑灭的是实际失火,则本款灭火演练不必再进行;
  (3)使用至少一种机载应急撤离滑梯进行应急撤离实际演练,使每个人撤出飞机或经批准的训练设施。该机组成员可以观察飞机出口在应急方式下被打开以及与之相连的出口滑梯/救生筏被放出并充气的过程,或者亲自操作设备完成这些动作。
  2.定期应急演练。下列训练应当在该机型初次训练时完成,以后每24个日历月定期复训一次。在训练中应当完成下列第(1)到第(5)项的应急演练和设备操作练习,并完成对第(6)到第(9)项演练的观察:
  (1)正常和应急方式下每种类型应急出口的使用,包括放出应急撤离滑梯所要求的动作和力量;
  (2)安装的每种型号手提灭火器;
  (3)每种类型的应急氧气系统,包括呼吸保护装置;
  (4)个人漂浮装置的穿戴、使用和充气(如适用);
  (5)水上迫降(如适用),至少包括驾驶舱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机组的协调配合、对旅客的简要说明和客舱的准备工作、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救生绳的使用、组织旅客和机组登上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
  (6)从飞机(或训练设施)上取出每种型号的救生筏并充气(如适用);
  (7)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从一舱门转移到另一舱门;
  (8)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展开、充气和从飞机(或训练设施)上脱开;
  (9)应急撤离,包括滑梯的使用。
  (三)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教育:
  (1)呼吸作用。
  (2)生理组织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气体膨胀。
  (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附件三:
 
       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一、地面训练
  (一)一般课目:
  1.营运人的签派或放行程序;
  2.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3.实用气象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高空气象情况的基本原理;
  4.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5.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6.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7.下降到决断高(高度)或最低下降高(高度)之前及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物;
  8.驾驶舱资源管理;
  9.其他必要内容。
  (二)针对具体机型的课目:
  1.一般介绍;
  2.性能特点;
  3.发动机与螺旋桨;
  4.主要部件;
  5.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其他有关系统;正常、不正常、应急操作的原则;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6.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的脱离程序;进入或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及其他危险天气环境的操作程序;
  7.操作限制;
  8.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飞行的计划;
  10.每一种正常和应急程序;
  11.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二、飞行训练
  (一)飞行前操作:
  1.飞机内外部检查;
  2.起动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与电子设备检查,导航与通信无线电设备及频率的正确选择;
  3.按相应的交通管制指令进出停机位和滑行;
  4.起飞前检查,包括发动机检查。
  (二)起飞
  1.正常起飞;
  2.模拟仪表条件下起飞,在机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或之前进入仪表飞行;
  3.侧风起飞;
  4.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后的起飞,根据飞机型别情况,在V1至V2之间停车;如V1等于V2或V1等于VR,在刚过V1时停车;或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在适当速度上停车;
  5.适当速度上中断起飞,速度的确定要考虑到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条件、风向风速、刹车热能及其他影响安全因素。
  以上起飞应至少有一次在夜间进行。
  (三)飞行机动动作与程序:
  1.使用和不使用扰流板的转弯;
  2.高速和马赫抖振;
  3.最大续航时间和最大巡航航程程序;
  4.在飞行机械员位置上操作各系统和操纵装置;
  5.水平安定面卡阻和失控;
  6.下列系统的正常和不正常(或备用)操作与程序:
  (1)增压;
  (2)引气;
  (3)空调;
  (4)燃油与滑油;
  (5)电气;
  (6)液压;
  (7)飞行操纵;
  (8)防冰与除冰;
  (9)自动驾驶仪;
  (10)自动进近设备或其他进近设备;
  (11)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避免装置,增稳装置;
  (12)机载雷达设备;
  (13)其它系统、设备;
  (14)电气、液压、飞行操纵、飞行仪表系统故障或失效;
  (15)起落架和襟翼系统故障或失效;
  (16)导航或通信设备失效。
  7.飞行应急程序,至少包括下列训练:
  (1)动力装置、加温设备、货舱、客舱、驾驶舱、机翼和电气的失火;
  (2)烟雾控制;
  (3)动力装置失效;
  (4)应急放油;
  (5)相应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应急程序。
  8.两个方向的大坡度转弯,转弯坡度45°,航向改变不少于180°,但不超过360°。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9.以起飞形态、光洁形态、着陆形态接近失速,其中至少有一次以15°至30°之间的坡度转弯中进入失速;
  10.从该飞机特殊的飞行特性中改出;
  11.仪表程序,包括:
  (1)区域离场和进场;
  (2)导航系统的使用,包括切入并保持指定方位线;
  (3)等待。
  12.ILS仪表进近,包括:
  (1)正常ILS进近;
  (2)人工操纵ILS进近,并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失效发生在进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持续到接地或完成中断进近程序。
  13.除ILS外的仪表进近和中断进近,包括ADF、VOR、无下滑道的ILS进近等;
  14.进近方向和着陆方向不一致时的盘旋进近,要求:对于所用程序,盘旋进近到规定的最低下降高度的那部分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盘旋进近应当做到规定的盘旋最低下降高度,然后改变航向并作必要的机动(以目视参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的飞行航道,该航道与模拟仪表部分的最后进近航道至少差90°以上;盘旋进近不得超过飞机正常操作限制和没有过大机动动作,坡度不得超过30°。对于副驾驶,如果航空营运人禁止副驾驶在运行中作盘旋进近,则不要求训练盘旋进近动作;
  15.无襟翼进近。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16.中断进近,包括:
  (1)从ILS进近中中断进近;
  (2)从其他进近中中断进近;
  (3)包含完整经批准中断进近程序的中断进近;
  (4)包含发动机失效的中断进近。
  (四)着陆:
  1.正常着陆;
  2.水平安定面配平不正确时的着陆和复飞。对于副驾驶,该动作训练不作要求;
  3.从ILS仪表进近中进入着陆;
  4.侧风着陆;
  5.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三发飞机应模拟两台(中发和一侧外发)发动机失效后按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其他多发飞机应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在飞机一侧)后机动到着陆。
  对于副驾驶,只需完成最临界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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