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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七十八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在飞行训练管理部门建立飞行人员个人技术档案。飞行人员个人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飞行记录簿,飞行经历记录本,转机型、升正驾驶、转教员、转专业、地升空审查报告表,各种训练情况的记录和检查考试成绩单,毕业、结业证明,奖惩证明,事故、事故征候结论等。飞行人员调动时,其技术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
  第七十九条 飞行记录簿是飞行人员的主要技术档案之一,应当在飞行训练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方法如实填写,准确无误。
  第八十条 飞行人员每次飞行的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规定方法如实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保证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的方法正确,时间准确。飞行经历记录本由飞行人员个人保管,整本填满后交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十一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法上报飞行训练统计资料和飞行人员技术状况资料。
  第八十二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度(11月1日至4月30日)和全年度(11月1日至10月31日)飞行训练总结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和全年度总结报民航总局。
  训练总结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训练计划完成情况;
  (二)训练管理工作情况;
  (三)训练的主要优缺点、经验、教训及典型材料;
  (四)加强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训练计划报送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民航总局飞行人员训练管理部门。
  年度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训练的重点;
  (二)加强训练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年度训练计划,包括机型、专业、训练种类、受训人数、训练地点、训练批次及训练时间等。
  出国训练计划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上报外,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八十四条 飞行院校的飞行学员训练总结表报工作,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有关飞行院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或其他有关规定,未对飞行人员进行规定的训练或飞行人员未取得合适的飞行人员执照、等级和授权而从事商业飞行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活动,对当事单位处以警告或2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飞行人员在1年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等级和授权。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的飞行经历要求进入训练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停止其训练;已经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该执照、等级和授权。
  篡改、伪造飞行经历,以及违反本规定第八十条涂改、伪造《飞行经历记录本》,骗取执照、等级或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已取得的相应执照、等级或授权,并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使用不符合飞行经历要求的驾驶员担任机长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单位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航空营运人违反本规定,未对飞行人员进行规定的训练,情节严重的,由民航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4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二个等级。分级时主要参考该机型的最大起飞全重,对于处于标准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将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飞行员责任等情况加以调整,具体分级以民航总局规定为准。
  (一)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1.飞机类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25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100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吨以上。
  2.直升机类:
  小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730公斤以下;
  中型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730公斤以上。
  (二)民用飞机、直升机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00、夏延ⅢA、海岛人、M-18、PL-12、GA-200、农林五型A。
  中型飞机:运七、安30、肖特360、冲八、伊尔14、空中国王200、SAAB340、奖状Ⅵ、奖状Ⅱ、ATR72。
  大型飞机:B737、MD82、MD90、雅克42、BAe146、L100-300、安12、运八、福克100、图154M、A320。
  重型飞机:B707、B757、B767、B747、B777、A300、A310、A340、MD11、IL-86。
  小型直升机:R-22、R-44、贝尔206、小松鼠、BO-105。
  中型直升机:直九、S-76、贝尔212、贝尔214、超美洲豹、米八。
  (三)在考虑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的训练时,对其原飞机型的等级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初(高)教机、歼击机、强击机相当于小型机;
  2.轰炸机相当于中型机;
  3.运输机、直升机按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附件二: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的必需机组成员应当针对所飞航空器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附件规定的下列应急生存训练。
  (一)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逐个讲解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包括:
  (1)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2)急救设备及其正确使用;
  (3)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4)在应急方式下,配有撤离滑梯或救生筏(如适用)的应急出口,训练重点是在不利情况下应急出口的操作使用。
  3.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
  (1)急剧释压;
  (2)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在客舱区域(包括所有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找到电气设备和相关的断路器;
  (3)水上迫降或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至某一出口的人员及其随从;
  (4)涉及旅客或机组人员生病、受伤或其他因素的非正常情况处置,包括熟悉应急医疗箱;
  (5)劫机和其它非正常情况。
  4.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机事故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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