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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2日)废止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5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
  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五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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