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设立高校校报类报纸刊号系列的通知
(新出报(1998)32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报纸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中办厅字〔1996〕37号)规定,全国现有内部报纸将全部转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据此精神,各高校校报(全部为内部报纸)均应转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鉴于我国高校校报历史悠久,有的校报名称已沿用数十年,已为海内外所接受,以及高校校报在高校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经商国家教委,决定设立高校校报刊号系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教委及省级教委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专科(大专)学校,已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持内部报纸准印证的高校校报,全部编入高校校报类刊号系列,纳入专门管理类别。
其刊号形式为:CN(G)XX-XXXX
二、本通知所称校报系由校党委主管、主办或由校党委主管、校党委宣传部主办的,用于指导本校工作,交流校内信息,按报纸形式出版,每月至少出版一期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