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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一)准备阶段
  1、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组成审计组;
  2、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搜集、分析有关资料,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
  1、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初步接洽,并通报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纪律;
  2、召开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会;
  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部门、分层次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4、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
  5、分析整理有关材料,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6、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提纲。
  (三)终结阶段
  1、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后,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意见。
  2、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报审计组。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3、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意见及时提交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组提交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定,并依法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5、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抄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抄送本单位人事部门和离任法定代表人。
  6、审计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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