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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填报。
  第九条 《规定》二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除按《规定》二十一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及时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关文件等资料。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法律责任由被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规定》三十条所称“其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并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审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并要求审计组对其任期内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和事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一)财务情况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业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创收等。
  (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
  1、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内容。
  2、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专职教师与学生比例、教师与教职工比例、成材率。
  3、科研事业单位:课题成果率、成果转化率、科研人员与职工人数比例、科研成果获奖率。
  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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