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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取得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3、国家资本及权益总额增减辐度超过上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数额20%;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发生上列情形1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上列情形2的,应当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2、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6、企业的增资或减资证明文件;
  7、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8、企业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取得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解散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前30日内;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有关部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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