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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以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为主,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
  (五)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少投入多产出。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作为新闻出版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各直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布署及要求,组织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设立、变更、改组、终止、产权变动及重大项目立项等;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对企业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配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七)年末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分析,编制国有资产统计年报。

第三章 企业产权登记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八条 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取得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任命书;
  5、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6、各出资者近期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7、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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