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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出计(1998)301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义务和企业的权利、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的产权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使之充分、有效地使用,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所有权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国家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
  (三)政企职责分开,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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