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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
 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8)133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处罚中介组织强行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的请示》(津价检〔1997〕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的规定,你局所报《请示》中提出的七种收费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定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九条及《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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