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代办《往来香港特别
 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司收费函(1997)11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科委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批收取办理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手续费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0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为国家科委人员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证时,收取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
  此收费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