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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计司收费函(1998)42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审〈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无办法〔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可收取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此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二年,有效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收费单位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要求,到指定的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种类
  1.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的检测;
  2.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
  3.电磁环境测试;
  二、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
  (一)发射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工作频率范围       2.频率容限
  3.额定输出功率       4.调制特性
  5.邻频道功率        6.杂散发射
  7.发射带宽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二)接收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接收灵敏度        2.解调特性
  3.选择性          4.同频干扰
  5.阻塞           6.互调抑制
  7.杂散响应抑制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三)对于型号认证的无线电设备检测,除在常温下测试外,还应进行环境及温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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