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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起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现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改革石油工业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化的石油流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的重要转折,是国务院为扭转石油工业效益下滑的重要举措。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努力做好石油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各地区汽油、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批发价及零售单位的批零差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二、供交通、铁道、民航、新疆建设兵团等原直供用户的成品油,在国家规定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未出台前,暂按现行出厂价格执行。民用液化气、灯用煤油、非化肥用重油、化工轻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未下达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供军队和国家储备用的成品油出厂价格另行下达。
  三、两集团公司之外的石油产销企业按所在区域,分别执行两集团公司有关油品价格的具体规定。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石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石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价格销售。要认真贯彻城乡一价的规定,切实减轻农民和边远地区的负担。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利于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原油价格改革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成品油价格改革自1998年6月5日起执行。
  附件:一、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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