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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148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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