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函333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省嫩江县黄金管理局《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的询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三条第二款中所称“未达到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已查明其所含有用组分达到某些矿产工业指标的要求,但其品位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可采品位之间而未达到工业品位的要求,并且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不能从中提取有用矿产品的那部分矿产资源,即表外储量称之为未达到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所谓“尾矿”是指在选矿生产过程中,有用组分含量低到当时技术经济条件下不能再分选回收的那部分选矿生产废弃物。对在以前曾进行过采矿活动的采空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不能算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若符合
《规定》第
十二条第二项、第
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