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
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299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安徽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地矿〔1995〕48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长广煤矿公司在你省境内生产的8对矿井,是《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8〕42号)发布前的生产矿山,此类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均系合法矿山企业,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补办性质。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长广煤矿公司在你省境内的8对矿井至今虽未补办采矿登记,但不属非法采矿。应按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