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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黄金地质勘查报告审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黄金地质勘查报告审批问题的复函
 (地函275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湖北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黄金地质勘查报告审批问题的请示》(鄂地〔1995〕186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在冶金部制定《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过程中,地矿部的意见始终是坚持有关条款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冶黄〔1995〕298号文对《办法》十八条所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勘报告的审批”解释为“勘探地质报告的审批应……由业主组织审批”,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无论何种资金来源的地质勘查报告,只要是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就必须由全国储委或省级储委审批。这是各类矿产地质报告审批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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