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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违法勘查处罚权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违法勘查处罚权问题的复函
 (地函241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明确对违法勘查处罚权问题的函》(陕地函发〔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对违法勘查的行政处罚权。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条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勘查行为的处罚,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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