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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煤层气勘查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煤层气勘查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234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河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唐山煤层气示范项目施工不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立案查处及对生产勘探涵义进行界定的请示》(冀地勘管〔1995〕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请按地矿部《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发〔1994〕194号)规定执行。在已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区范围内进行煤层气勘查,必须履行勘查登记手续。
  二、煤层气与煤为两个不同的矿种,已取得的煤矿开采许可证不能代替煤层气勘查与开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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