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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
 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函230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黔地发〔1995〕79号《关于要求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就矿泉水属性及其适用法律问题作专题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因此,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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