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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及资料报送期限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
 及资料报送期限问题的复函
 (地函229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江苏省地矿厅:
  你省赣榆县地质矿产局《关于对限期不报送资料予以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财预字第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每半年结清一次(当年7月31日结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一年度的1月31日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纳费期限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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