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万宁县环境资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请示的意见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万宁县环境资源局有关
 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请示的意见的函
 (地函202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省万宁县环境资源局《关于对利用粘土、砂、石资源复垦能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粘土、砂、石属于矿产资源。
  二、对于请示中所提到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其中,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有采石(砂、粘土)场的应视为采矿行为,采挖者应该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临时用于基本建设回填或其他土地整治行为中采挖移运粘土、砂、石资源的也应向地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chl_24873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