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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如何确定乌石山铁矿矿产品销售收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地质矿产部对《如何确定乌石山铁矿矿产品
 销售收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地函166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江西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乌石山铁矿矿产品销售收入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请示中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明确规定了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在《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后所形成的销售收入,按《规定》中确定的比例和计算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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