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4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规定和《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关于“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精神,地下水同其他矿产资源一样,应当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在国务院有关地下水资源补偿费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我们不能认定省(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补偿费及征收办法的规定是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