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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
 (地函281车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水体下”具体含义的请示》(黑地函〔1994〕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矿权人依法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海、江、河、湖、水库等水体下的矿产资源,可以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河道内开采砂石、水体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不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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