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
(地函281车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水体下”具体含义的请示》(黑地函〔1994〕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矿权人依法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海、江、河、湖、水库等水体下的矿产资源,可以按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河道内开采砂石、水体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不属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