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地矿部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发178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
自国务院发布第150号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150号令”)以及地质矿产部、财政部今年3月27日联合召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会议以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通过各级地矿、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补偿费征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国已有三分之一多的省(区、市)制定并出台了补偿费的地方实施办法;各地的征收入库工作也在积极组织进行。不少地区“依靠宣传开路,狠抓组织保障,重视业务培训,搞好部门协调,坚持依法征收”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推动
“150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向纵深发展。
但是,就全国情况看,目前全国补偿费征收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其中,既有征管机构不健全、征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少制度保障和执法手段,少数地方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意义认识不足等内部性制约因素的影响,也有客观存在,矿山企业主观避费和尚未形成有利于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宣传氛围等外部性制约因素的影响,同时需要解决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有关操作性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如仅采取一般常规性措施加以推动,工作的力度显然不够。因此,需要全面、综合、系统地研究和解决。为此,部决定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通过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的计划。把对
“150号令”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方位、大力度、阶段性的实施和推进。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实现补偿费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机制的正常运作的基本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
“150号令”,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