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加工车间必须配备专职卫生清扫人员,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5 原、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 出口罐头加工使用的各种原料,所涉及的农残、兽残以及有毒、有害物污染,必须符合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限量规定。
5.1.1 出口肉、禽类原料:必须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经兽医检验合格,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冷藏和运输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5.1.2 出口水产类原料:须采用新鲜或冷冻的,组织有弹性,骨肉紧密连接的水产品,不得使用变质及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5.1.3 出口果蔬类原料: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的原料。干制果蔬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5.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标准规定。应采用我国定点厂生产的、有生产许可证号的、有注册商标的、并在保质期限内的食品添加剂。
5.3 空罐(包括金属罐、玻璃瓶、软包装等)制作材料及密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空罐结构性能良好,能耐化学腐蚀和机械杀菌热应力的冲击;软质材料容器不得有分层现象。
5.4 辅助材料进厂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按其性质存放在不仓库。
5.5 加工用水(冰)必须充足并应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5.1 自备水、循环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工厂必须建立卫生处理控制程序和卫生保障措施。
5.5.2 储水池应以无毒、不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经常清洗消毒,并有防污染的措施。
5.5.3 加工用水经卫生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水质卫生检测,并保存记录二年。
6 加工人员卫生
6.1 空罐加工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及接触空罐的工作人员的手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污染。
6.2 罐头加工人员(包括质检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并建立加工人员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应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和质检岗位:
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
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